苗栗地方檢察署楊岳都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偵辦苗栗縣三灣鄉多筆山坡地遭棄置營建廢棄土方案件,於民國115年3月28日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土保持法等罪嫌,對梁姓、李姓被告等11人提起公訴,另許姓被告等10人則為緩起訴處分,並命渠等於一定期限內繳納相當之緩起訴處分金。
案原係苗栗縣政府告發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率專案團隊到現場深入追查,終查獲梁姓、李姓被告夫婦所經營之○源、○鴻交通有限公司(業界稱「木瓜車隊」)於112年4月至5月間、7月至8月間,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元至700元不等之價格,自北部各建築工地收受夾雜石塊、磚塊等未經處理挑選之廢棄土方,調度車隊司機姜姓被告等人載運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