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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 場地租借

場地租借

高雄市商業會會議室管理辦法

  • 依據本會會員單位需求辦理
  • 為擴大會館會議室,使用功能提供服務,開放本屬會員暨代表、各團體舉辦各項會議研習訓練、活動使用。
  • 本會提供現有場地設備為原則,如桌、椅、飲水機、白板、擴音器、投影機、廁所等。
  • 會議室可當教室使用可容納70人。
  • 凡申請借用會議室,應於使用前一週向本會管理單位辦理借用手續,並經理事長核准後借用。
  • 活動場所開放使用時間:

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

  • 使用規定如下:
    1. 使用單位申請使用場地不得作營利活動。
    2. 使用單位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3. 使用單位置場地或臨時增加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者,應先徵得管理單位人員同意,於使用完畢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事後清潔維護。
    4. 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負責維持公共秩序,內外安全,若有損害器物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5. 使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藉故拖延。
    6. 會議室內嚴禁吸煙,並遵守本會管理規則。
  • 使用會議室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立即停止借用。
    1. 違反公共安全者。
    2. 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 違反法規或社會善良風俗者。
    4. 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並未立即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