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設立,為非營利之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宗旨在於團結同業,增進情誼,提升經營管理及技術水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並配合政府政策,促進產業健全發展。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必要時得設分會或服務處。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會員解決業務上之困難與爭議。
二、舉辦講習、訓練及研討活動,提升專業能力。
三、推動誠信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
四、協調同業關係,促進團結合作。
五、參與政府及相關機關之產業發展計畫。
六、其他有助於會員及產業發展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與贊助會員。
第六條 凡設籍於台南市,經營金銀珠寶相關業務之合法業者,得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繳納會費及維護本會名譽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九條 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政府補助。
三、事業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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