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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婉柔/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筱真偵辦一起遠洋漁船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海豚案件,經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鳳山查緝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專勤隊、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並結合農業部漁業署等單位共同查緝,業已偵查終結,正式起訴涉案船長。

案情概要

田○強為我國籍「漁勝發漁船」(編號CT4-2622號)船長,僱用10名印尼籍船員,以延繩釣法從事鯊魚、鮪魚等魚類捕撈作業。該船於113年5月29日自屏東縣東港鎮鹽埔漁港出港,期間在北太平洋海域非法獵捕保育類海豚。

儘管明知「海豚科」動物已被列為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田○強仍指揮船員以漁槍射擊海豚,並以電魚勾電擊麻痺後宰殺,將海豚分割為掌心大小碎塊,作為鯊魚釣餌。共計獵殺海豚43隻,未使用之餌料與外皮則丟棄於外海。

本案經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空中監控發現並錄得影像,通報我國農業部漁業署後展開調查。114年7月間,漁船返臺停泊期間,檢方依法拘提田○強及6名涉案船員,並搜索漁船。另有4名船員已離船,現列為通緝中。

法律處理

  • 船長田○強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 6名印尼籍船員則經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及公共利益,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並須於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各自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