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福

本會章程

台中市廣福獅子會章程

第一章 定名、宗旨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廣福獅子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宗旨:恪遵國際總會六大目標,八大道德信條,精誠團結,友誼為先,犧牲奉獻,服務人群。凡我廣福獅子會會員,皆需遵守國際獅子會之章程外,更期能遵守本會會規。


第二章 會 員

  • 第三條
    一、新會員入會申請:
    1. 獅友介紹新會員前應事先告知國際獅子會之章程及本會會規。
    2. 擬入會者,需先填寫『入會申請書』,送當屆秘書呈理監事會經審查資格通過後,始可通知繳費入會。權利與義務並重,寧缺勿濫原則。
    二、會員若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於予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三、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經出會或喪失資格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四、恢復會籍申請之獅友必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始得恢復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 第四條  會長職責:
    一、遵守國際獅子會有關會長之規定。
    二、執行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案執行工作。
    三、贈送每位獅友禮品一份(金額為貳仟元以上)
    四、任內宴請本會全體獅友、獅眷乙次。
    五、對外代表本會參加兄弟會、姊妹會慶典,並開拓兄弟會、姐妹會情誼。
    六、本會支出不超過壹萬元(含)以下零星開支授權會長處理之。依本會規慶吊規則之開支及天災地變、有限時之緊急開支外,其他一般開支超出壹萬元以上均需經理監事通過始得動用,緊急開支於事後需說明事由,並徵求理監事會追認。
     
  • 第五條  前會長職責:
    一、全方位輔導當屆會長執行所有會務推展。
    二、擔任新會員入會、授證、出會、恢復會籍鑑審工作。
    三、為理監事會成員。
     
  • 第六條  第一、二、三 副會長職責:
    一、全力協助會長執行理監事會決議案工作及會務推展。
    二、全年出席率一副應70%以上,二副應60%以上,三副應50%以上,列升任考核關鍵項之一。
    三、升任確認,定於每年三月份之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推、票選定後呈報總會。(需當次會議出席人數50%以上同意)
    四、為理監事會成員。
    五、會長請假期間依第一、二、三 副會長順序代理。
     
  • 第七條  內閣人員職責:
    一、秘書:
    1. 秘書受會長及理事會之督導,擔任本會與所屬區及總會間連絡工作。
    2. 規劃推動本會會務與活動,並陪同會長、財務收取獅兄會費及各項樂捐款。
    二、財務:
    1. 所有經費之支付必需經過理事會之授權,並妥善保管 所有支出單據。
    2. 陪同會長、秘書收取獅友會費及各項樂捐款。
    三、連絡:
    1. 鼓勵獅友參與各項集會或活動。
    2. 應透過適當之詼諧及遊戲,即時收集會員之樂捐或罰金,俾以增進例會之樂趣、友誼、生動與熱情,此收集之樂捐及罰金應於會後立刻轉交財務。
    四、總管: 負責本會財產及裝備之保管維護。在每次開會前將所需物品放置適當位置,並於會後將各項物品歸還原儲存處。
     
  • 第八條  理監事人選、職責:
    一、為維持本會之和諧暫由當屆會長適宜安排之。
    二、常務監事之產生:每年三月份推選下屆三位副會長時,同時 選出下屆常務監事,代表全體獅友監督年 度財務支出,如認有支出不當,得提出討 論、改進。
    三、理監事會議審核本會討論事項,臨時動議事項之決議。
     
  • 第九條  專、分區主席:其人選如為總監當選人指定者為當然之人選,如未指定則由本會推派產生,基本條件為當年出席率60%以上之績優者提供總監酌參。
     
  • 第十條  300-C1區年會正代表推派順序為1.會長2.第一副會長3.前任會長4.對本會會務貢獻高之獅友(會長裁決)5.區內閣6.總監助理/專.分區主席7.委員會主席。

    註:區副總監候選人致贈正代表之社會服務金全數歸入會年度經費


第四章 會 議

  • 第十一條 開會:
    一、日期:每月第二個星期六為理監事會。
    每月第四個星期六為例會(邀請獅眷參加)。
    如有臨時變動,應以書面開會通知為準。
     
  • 二、時間:18:00~18:30報到聯誼
    18:30~19:30 開會時間(準時開會)
    19:30餐敘(如有特殊情況,會長可視當次情形斟酌調整之)
     
  • 三、地點:由當屆會長決定之,於開會前七日以公文通知各獅友。
     
  • 四、未請假缺席例會或理監事會委員會者以無故缺席論,並列推選內閣之重要參考。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捐款。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 第十三條 年度預算必編列重要事項:
    一、應繳國際總會、複合區、C1區之年費、註冊費。
    二、助理秘書薪資 。
    三、理監事會、例會餐費及相關費用。
    四、中秋晚會、歲末聯歡、會長交接等及其相關費用。
    五、敘獎費用。
    六、獅嫂聯誼會費用。
    七、獅友婚喪喜慶禮金、奠儀。
    八、辦公及文具雜項支出。
    九、預備金(限總支出5%以內)。
    十、社會服務(限總支出10%以上)。
    十一、授證基金。
     
  • 第十四條 會費(包括樂捐)之訂定:
    一、本會獅友就任專區主席時當年樂捐款採自由樂捐,就任分區主席當年樂捐款採自由樂捐辦理。
    二、會員如有特殊因素,需申請保留會籍,應於每年6月10日之前提出申請並繳清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正。
    三.會費繳交由會員大會研訂後,應於每年12月10日之前繳清,未如期繳清者暫時停權。


第六章 行事規則

  • 第十五條 本會獅友間喜賀、喪奠儀代辦費支出規則:
    一、本人或直系親屬(子女或孫)結婚時應由該會員發出請帖宴請全體會員並通知本會,由代辦費支出新台幣陸仟元賀禮,全體會員應盡量參加喜宴以示慶賀,若喜事之舉行在外埠者應由會長率領代表參加。(個人禮金以$1600為基準)
    二、會員本人身故時,本會應立即組成治喪委員會辦理公祭追悼事宜,除得以會旗覆蓋靈柩以示哀榮外,全體會員應硬性主動參與辦理喪事及公祭事宜,由代辦費支出新台幣參萬元為奠儀致喪家以示哀悼。
    三、會員直系親屬(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妻、或成年子女為限)身故時,應由該會員發出訃聞與全體會員,並由代辦費支出新台幣伍仟元整,另以本會名義訂製花車、花圈、弔悼(應以喪家意思辦理),並代表本會致祭詞以示哀悼,若喪宅在外埠者應由會長率領代表前往弔祭。
    四、會員獨資之住宅、公司、店舖、工廠等開業、新廈落成或會員擔任總經理有股份之公司開業時,得由該會員發出請帖宴請全體會員,並由代辦費支出新台幣陸仟元整,或以本會名義訂製賀匾以示慶賀。(以乙次為限)
    五、會員有膺任民意代表、機關首長或其他社團首長者,徵得該會員意見由代辦費支出購辦賀匾贈送以示慶賀。
    六、首任會長及曾任總監、縣市以上首長、民意代表之獅兄,在本會享有特別之尊重,理監事會、月例會或其他正式會議,座次安排為前排之位置。
     
  • 第十六條 本會規自即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發人手乙份,並列入年度移交項目之一。若有未盡事宜,以每年三月(確認月)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得以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