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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組織章程

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組織章程

99年4月23日經第二次籌備會通過
99年6月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00年10月21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104年5月30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109年9月5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110年10月2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成立(以下簡稱本會)。〈Tainan City Association of Counseling Psychologist,簡寫TCACP〉。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心理師法、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規訂定之。

第三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

第四條

本會以聯合台南市諮商心理師以執行及發展諮商心理專業服務、確保服務對象之權益、維護會員權益及增進會員福祉並協助政府推行心理衛生、社會服務及相關法令及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本會組織之健全發展。

二、維護會員權益及增進會員福祉。

三、推動諮商心理師專業服務之發展。

四、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五、確保服務對象之權益。

六、研究及發佈諮商心理專業資料。

七、鑑定及證明諮商心理師業務。

八、辦理諮商心理師在職訓練。

九、協助會員 設置心理諮商所、中心或機構,辦理心理諮商相關服務。

十、調處與仲裁諮商心理業務糾紛事項。

十一、與其他組織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二、得出版諮商心理專業刊物。

十三、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諮商心理專業服務、諮詢與研究事項。

十四、協助政府推展心理衛生福利政策和相關法令並提出建議興革事項。

十五、其他法律(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入會、出會及退會之權利義務

第六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諮商心理師證書,且在本市區域內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未執業者亦得加入本會,但不具選舉、被選舉權、罷免及表決權。

二、本市鄰近區域未成立諮商心理師公會之前,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並於該區域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三、會員之入會,須檢具入會申請書、諮商心理師證書影本、在職證明書〈在職者〉、身份證影本〈正反面〉,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登記,並繳納會費後方得為會員。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心理師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充任諮商心理師或經撤銷或廢止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二、依心理師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發給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第八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會員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未執業者不具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心理師法、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法律(令)之規定。

三、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四、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五、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六、提供與諮商心理工作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七、按年繳納常年會費。

八、會員轉至本區域以外地區執業並加入當地公會時,應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未依規定定期繳納會費者,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第一次通知:欠繳會費已逾期滿三個月者。

二、第二次通知:欠繳會費已逾期滿六個月,經第一次通知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兩次通知仍不履行者予以停權。經停權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以解職。經停權者俟其繳清欠款後予以恢復會員權利。

四、欲開立公會證明時,需繳清所積欠之常年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會員義務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務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投票選任之。

一、選舉前項理、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得列席理、監事會議,遇理、監事出缺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二、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第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擬定本會之年度計畫、歲出、歲入之預決算。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四、審定會員之資格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議決總幹事之任免。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為必要之措施,並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六條

理事長職權

一、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會員(代表)大會主席。

二、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副理事長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於理事長無法行使職務時,代行職權。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事務、輔助理事長,如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代行其職務。

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務收支。

四、審核年度預算。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六、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監察事務。

二、召集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受第十二條停權處分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失去會員資格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服務規則另訂之。總幹事之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解聘時亦同。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聘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大會。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召開之,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會員工作分佈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獲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五、公會之解散。

第二十九條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會議申請表應於開會前七日送達,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臨時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會聯席會得以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網路或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以職稱加上姓名至線上表單簽到,表決方式使用視訊軟體投票工具。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仟伍佰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一)常年會費為新台幣(下同)二仟元整,會員應於每年度之二月底前一次繳納;新會員於入會時應繳納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常年會費以季計算:一至三月入會者應一次繳納二仟元,四至六月入會者應一次繳納一仟五佰元,七至九月入會者應一次繳納一仟元,十至十二月入會者應一次繳納五佰元。

(二)已在其他縣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繳納常年會費者,逾二季再加入本會為會員時,出具相關繳款證明得免繳該年常年會費。

(三)逾期繳納常年會費者,每逾期一個月,應繳納違約金一百元;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之。

(四)申請退會者,依下列比例退回會費:

  1.第一季退會會員當年所繳常年會費四分之三。

2. 第二季退會會員當年所繳常年會費二分之一。

3. 第三季退會會員當年所繳常年會費四分之一。

4. 若係適用本條第二項之二,則不適用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專案計畫收入。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製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遇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決算書,連同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將工作報告、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