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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大台南創新創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修訂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定)。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總會章程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創業菁英」、「發揮互助合作精神」、「協助社會菁英開創事業前途」、「加速經濟建設」為宗旨。(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修訂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定)。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以臺南市為組織區域。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之倡導推動及技術服務事項。
二、關於本市青年創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三、關於本市青年創業發明之輔導與獎助事項。
四、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互助合作及協助創業青年拓展合作事項。
五、關於本市青年創業環境有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發布事項。
六、關於本市青年創業產品之展覽事項。
七、有關總會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本會為達成上信宗旨得向本市政府提出建議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區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已有事業之創業青壯,或經行政院中小企業處輔導創業之青壯及有志創業之青壯,均得申請入會,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本會個人會員。(一百一十年一月 三十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修訂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定)。
第九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任務之本市團體、公司行號,經會員介紹並提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之言論與行動者。
二、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兼營不正當事業者。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權利:
一、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及其他一切章程應享之權利。
二、公司行號團體會員:權利與個人會員同,其出席會員大會之代表名額以三人為限。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擔任本會所辦各種活動工作及按期繳納會費等義務:會員在當年度不繳納會費者,應提出請假,本會將保留會員資格一年,但不能享有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未繳費者,視同為自動退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經台南縣政府核備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文號:府社行字第 0920213167 號)。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決議、或其言行有妨害本會名譽者,得按期情節輕重,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須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并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六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七 條
會員經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八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九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如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訂之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第十 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修訂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定)。
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另二人為副理事長,襄助會務。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督會務,並擔 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中國青年創業協總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之,會員代表得參加總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前辦理會員資格之清查,以六月三十日為基準日,由有效會員每滿十人選派代表一人,任期同總會規定,出缺時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核准遞補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撒免者。
四、授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 計算。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聘請企業界領導人士為本會榮譽顧問或顧問,顧問不限名額。(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經台南縣政府核備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文號:府社行字第 0920213167 號)。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上任理事長任滿後,為借重過去之經驗繼續貢獻,由本理事會通過請為名譽理事長協助會務發展。其任其與該屆理監事同。(名譽理事長其數額,以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財務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 任之,承理事長之命推展會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置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核准後聘任之。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勉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刪除)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 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二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前項會議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會主席外,均由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為代理主席。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五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事業費。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員納費規定如下:
一、個人會員身份入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修訂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定)。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參仟伍佰元。(一百一十 年一月三十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修訂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定)。
三、公司行號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壹萬元。
四、本會每屆會期開始至結束共為十二個月,新進會員於入會時至會期結束未滿六個月會期,得繳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元,超過六個月會期,應繳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元。(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修訂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定)。
第 四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四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撒銷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所有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四十四條 本會辦理施行細則則由理事會議訂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報請總會暨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 100 年 10 月 23 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臺南市政府 101 年 2 月 15 日府社行字第 1010135304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