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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About us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建築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銜為TAINAN CITY ARCHITECTS ASSOCIATION (簡稱TNAA)。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聯繫,維護會員權益,推動合理執業環境,塑造建築師專業形象,提昇環境空間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所在地區。

第五條
本會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應依法加入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建築師公會)為會員。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會員之聯繫。
二、調解會員之糾紛。
三、實施會員之福利。
四、保障會員之權益。
五、訂立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及公約。
六、建築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解決業務上之問題。
八、行使對外的聯絡。
九、執行會務及決議。
十、關於都市計畫暨有關建築事項襄助政府研究及建議。
十一、與其他公會會員間之聯繫協調與爭議調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依本法規定,於本市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後,除金門馬祖地區以外,以全國為執行業務之區域。

第八條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並由本會將入會會員名冊連同證件影本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副知全國建築師公會登錄備查。
會員入會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並登記於會員名簿。會員證書遺失應申請補發。
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時,發給「年度會員卡」作為會員證明。
會員之事務所地址變更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本市核准登記後,以書面報知本會,但依本法第十二條遷移至本市以外地區時,視同自行申請退會,並副知全國建築師公會登錄備查。
但前項規定,於建築師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後,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一、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事務所核轉登記者。
二、依本法規定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者。
三、會員死亡者。
四、會員自行申請退會者。
凡喪失會員資格者應即註銷其會籍,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副知全國建築師公會登錄備查。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停權或暫停會籍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處分,並呈報主管機關及全國建築師公會備查。
一、違反本會章程、業務章則、公約或決議者。
二、違反本會風紀及本會依法訂定之各種規章者。
三、損害本會名譽者。
四、破壞團體行動者。
前項停權或暫停會籍者,於期滿後自然復權或恢復其會籍。
第一項之處分應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