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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院所公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條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
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請若是有前述可以不適用「七日猶豫期」,消費者得不附理由解除契約的例外情形時,應該逐一商品進行標示,例如:「本商品為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七日猶豫期間規定,請確認您的需求後再下單購買。」
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請若是有前述可以不適用「七日猶豫期」,消費者得不附理由解除契約的例外情形時,應該逐一商品進行標示,例如:「本商品為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七日猶豫期間規定,請確認您的需求後再下單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