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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申報期限
2018-10-21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

 

違反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