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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芳苑鄉反火葬場自救會按鈴申告建築事務所及縣府承辦員
2025-12-18
【賴傳媒、記者爆料網/曾厚銘/彰化報導】
針對彰化縣政府在芳苑鄉擇地蓋火葬場,彰化縣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行動協會及自救會,18日到彰化檢署對承辦的建築師及縣府承辦員進行提告,並指縣政府委託之「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時,明知芳苑鄉鄉長林保玲並未表達同意設置火化場於該鄉境內,仍於報告中虛構、捏造鄉長林保玲同意配合設置之內容,致使彰化縣政府依據該虛偽報告內容向彰化縣議會提出「彰化縣火化場開發計畫專案報告」,已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特此依法告發。

圖說:袁震權等芳苑反火葬場自救會人員指控建築師事務所及縣府承辦員意圖登載不實,致錯選在芳苑鄉
自救會指出,彰化縣政府委託被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彰化縣火化場選址評估」委辦計畫,被告於該評估報告中,明知芳苑鄉鄉長林保玲從未同意於該鄉設置火化場,仍虛構記載「鄉長林保玲表示配合火化場設置」等不實內容,該不實記載被納入建築師事務所 所編製之「選址評估報告」綜合評分與結論中,使得芳苑鄉地點獲得較高評價,進而被縣府列為優先開發地點。
而彰化縣政府後續即依該報告內容,於對議會所提出的「彰化縣火化場開發計畫專案報告」中,將該虛偽事項正式登載,並經議會文件紀錄留存於「彰化縣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專案報告紀錄」內。
自救會說,被告建築師事務所並非單純提供意見或技術評估,而是於官方委辦報告中虛構具體事實(鄉長林保玲同意),該虛構內容影響縣府重大行政決策,並經公務員登載於正式議會公文。行為符合:「明知虛偽事實」、「意圖使公務員登載」、「因果導致登載不實」,三者齊備,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2台上3585、92台上3153、104台上1595判決),已構成刑法第214條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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